长期挂账,对方单位发生变故确实无法支付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视同企业经营业务以外的一项额外收入,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应付账款是指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发生的债务,这是买卖双方在购销活动中由于取得物资与支付贷款在时间上不一致而产生的负债。
一、应付账款的主要表现:
1、企业应付账款中的一些明细款项长期未支付。有些明细款项可能属于合同或者诉讼纠纷,有些属于无力偿还;
2、属于供应单位可能消亡不存在。这些企业事实上无需支付的款项,可以作为营业外收入,而企业将其一直列为负债,属于虚列债务,从而对利润及利润之后的纳税造成影响。
二、应付账款的管理:
1、设置“应付账款”帐户,按照对方单位提供的发票等会计凭证及时作帐务处理。
2、关于入账时间的确定,应视具体情况来定:如果货物和发票帐单等同时到达购货方,则待货物验收入库后,按发票账单登记应付账款;如果货物与发票帐单不是同时到达,一般在月份终了时将所购物资的应付债务估计入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